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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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小学食堂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8/26 11:39:49 作者:校管理员 浏览量:2170次

常州市中小学食堂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食堂日常经营管理,提升食堂保障服务水平与质量,根据《省委教育工委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后勤管理廉政风险防控的意见》(苏教委〔20182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切实维护师生权益的通知》(苏教财〔2013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中小学食堂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内食堂。

第三条  中小学食堂以服务师生、服务教学为宗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坚持学生自愿、安全卫生、营养均衡、价格公开、勤俭节约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食堂原则上以自主经营为主,对学校管理服务能力不足或不具备现场制作条件的,根据管理权限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取委托经营或配送模式。学校委托经营食堂实行“零”租金,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五条  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分级管理。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制定全市中小学食堂管理规定;辖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食品安全制度、食堂财务制度、伙食费标准等,并组织人员培训,加强对学校食堂关键环节的监督考核;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负责食堂日常运行服务管理,确保师生能吃饱、吃得安全并尽可能吃好。

第六条  学校必须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膳食管理委员会由学校行政、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学生和家长代表人数应超过一半,具体负责食堂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学校要落实校长陪餐制度,在校就餐的教职员工应与学生同质、同菜、同价,学校应允许学生回家吃饭,并为带饭、送饭的学生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严格落实《常州市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常教计〔20206号)规定。加强食堂伙食成本核算,科学制定带量食谱,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九条  中小学食堂的各类采购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可由单个学校或多个学校组团委托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招标工作应遵循质优价廉、择优选购的原则。

第十条  中小学食堂委托经营的服务期采购不超过两年,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期内考核合格签订下一年度合同;其它各类采购服务期不超过一年。服务期满或服务终止须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的大宗食材应优先采购政府推荐的农副产品,鼓励通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食堂食材集中统一采购管理平台采购,食材管理要逐步推行原产地追溯机制。

第十二条  自主经营的中小学食堂大宗食材一般应采取分类招标,并选取多个供应商,学校每月按类组织食材的二次询价,确定当月的食材供应商和食材价格。个别食材、调味品采购实施过程中若无供应商响应或急需采购,应由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由学校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  采用委托经营模式的学校要参与监管经营单位的食材采购,要对经营单位明确采购方式,提出具体要求。经营单位供货前须向学校提供采购过程性资料、合同、供应商相关资质证明和食材检验检测合格报告等,交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供货,相关资料学校应留存备案。

第十四条  中小学食堂的各类服务供应商在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时,必须向学校缴纳一定额度的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由学校统一管理。服务期内,未发生食品安全等各类事故,且师生满意度测评达到学校考核标准,风险保证金于每年协议终止时无息全额返还。

 

第四章  食材出、入库

第十五条  学校应明确食材管理具体负责人,完善食材管理的内控制度,加强食材验收人员的培训,严格食材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食材验收过程必须在视频监控下进行,由食材供应商、食堂仓库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堂监管人员等人员参加,主要对送货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分销合格证明、蔬菜农残检测报告、食品合格证等材料进行核查,核对送货数量、品种并现场称重核对,查验食材外观品相、气味、质量等。所有票据现场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办理入库时应按现场验收结果填写入库单,入库单应包含食材品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入库时间、保质期、供货单位等相关信息。由仓库管理员、食堂现场管理人员、监管人员等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办理出库时应检查食材质量,根据使用需求填写出库单,出库单应包含食材品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入库时间、保质期、出库时间、供货单位等相关信息。由仓库管理员、食堂现场管理人员、监管人员等签字确认。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中小学食堂运营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的相关法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对原材料采购、验收、存储、加工、设备管理、销售、环境卫生等实施细则,逐步推行原产地追溯机制,保证供应的各类食品全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应严格控制人工成本,食堂工作人员的人数配备上限为:用餐在200人以内的,食堂工作人员为3-4人;用餐在200人以上、只供应午餐的,每增加100人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一天供应三餐的每增加50人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要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建立并完善视频采集系统,视频图像应实时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要积极运用食堂信息化监管手段,严格执行“江苏省阳光食堂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的规定,规范流程管理,准确及时上传各类数据、资料、图片及视频,定期对上报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并及时处理运行服务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学校食堂运行规范、安全、平稳。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对食堂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常规自查每天一次,膳食管理委员会每月至少组织全项检查一次,对各类提供服务的单位进行考核,并完善台账资料,留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食堂的各类服务供应商不得将经营权、服务权、供货权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一经发现终止合同。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发生食品安全等各类事故或受到市场监管、卫生、消防等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服务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学校将立即终止合同,视情节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部风险保证金,该服务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与常州市所有学校食堂各类服务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膳食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定期对供餐质量和服务进行监督和评议,每学期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学校食堂师生满意度测评,测评人数不少于就餐师生总人数的50%委托经营模式的学校食堂,测评满意度低于80%,取消服务供应商资格,学校终止合同并重新采购,该服务供应商不得参与下一轮本学校食堂“各类服务”的招投标活动。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其它学校和非校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常教计2017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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